关于送达福州传芳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关于送达福州传芳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州传芳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5月23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5〕102号),由于你公司已走逃(失联),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告送达该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5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5〕102号
福州传芳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2MA34HJR45M):
我局于2024年8月22日起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福三路20号(原工业路东侧,福三路北侧洪山园地块)华润万象城(一区)(一期)S6\#楼(含S6-1\#楼)6层23办公)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的发票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实际走逃(失联),未提供财务报表、备案单证等材料。
(二)你公司取得宜春市吉普针织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3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电子专票,发票代码:3600221130、036002100113,发票号码:00702012-00702018、00727002-00727005、05353530-05353535、05363186、05363188-05363194、05386389-05386394、00115913,开票时间:2022年6月24日、2022年7月27日、2022年7月28日、2022年8月30日,金额合计19870065.37元,税额合计2583108.53元,价税合计22453173.90元)用于申报出口退税,已退税款2583108.50元,涉及退税报关单17份。
(三)你公司申报出口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涉及参与退税报关单16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1807份,已退税21992338.19元。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无法签署意见。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目规定,你公司取得宜春市吉普针织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3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电子专票)申报出口退税(金额合计19870065.37元,税额合计2583108.53元,价税合计22453173.90元),取得出口退税款2583108.50元,涉及出口退税报关单17份,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追缴已退税款2583108.50元,追缴税款所属期具体如下:
| 所属期 | 追缴已退税额(元) |
|---|---|
| 202207 | 890097.60 |
| 202208 | 1183761.52 |
| 202210 | 509249.38 |
| 合计 | 2583108.50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按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其销售额,视同内销征税应补2328248.42元,明细如下:
| 出口年月 | 视同内销征税应补税额(元) |
|---|---|
| 2022-06 | 812499.68 |
| 2022-07 | 905311.05 |
| 2022-08 | 610437.69 |
| 合计 | 2328248.42 |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条、第二条,《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9〕5号)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规定,补缴相应属期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81488.70元、教育费附加合计34923.74元、地方教育附加合计23282.49元,具体明细如下:
| 出口年月 | 视同内销征税应补税额(元) | 城市维护建设税7%*50%(元) | 教育费附加3%*50%(元) | 地方教育附加2%*50%(元) |
|---|---|---|---|---|
| 2022-06 | 812499.68 | 28437.49 | 12187.50 | 8125.00 |
| 2022-07 | 905311.05 | 31685.89 | 13579.67 | 9053.11 |
| 2022-08 | 610437.69 | 21365.32 | 9156.57 | 6104.38 |
| 合计 | 2328248.42 | 81488.70 | 34923.74 | 23282.49 |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视同内销追缴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八项规定,你公司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涉及报关单16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1807份、已退税额21992338.19元,追缴已退税款21992338.19元。具体属期如下:
| 所属期 | 已退税款(元) |
|---|---|
| 202103 | 417781.47 |
| 202104 | 413980.90 |
| 202106 | 226587.61 |
| 202107 | 469078.56 |
| 202108 | 480478.72 |
| 202109 | 652905.15 |
| 202110 | 630257.54 |
| 202111 | 1220328.98 |
| 202112 | 4609461.56 |
| 202201 | 602270.69 |
| 202203 | 536512.88 |
| 202204 | 1281596.72 |
| 202205 | 1128243.23 |
| 202206 | 1626118.64 |
| 202207 | 2317781.21 |
| 202208 | 2142008.56 |
| 202209 | 2069597.93 |
| 202211 | 1167347.84 |
| 总计 | 21992338.19 |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第十二条,你公司取得已证实虚开的3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5月23日